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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下午,安徽省检察院召开以“守护绿色江淮美好家园”专项检察工作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8起典型案例。
1.章某设、江某等人污染环境案
2.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诉泰州某新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葛某某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3.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诉汪某高、汪某东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4.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诉高某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督促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杜集分局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
5.青阳县人民检察院诉谢某、曹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6.界首市人民检察院督促界首市水利局履行农村饮水安全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7.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滁州市环保局履行“小炭窑”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8.潜山市人民检察院诉潜山市槎水镇人民政府行政公益诉讼案
1.章某设、江某等人污染环境案
跨省非法倾倒垃圾污染长江生态环境公私财产损失抗诉改判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行补充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依法自行开展侦查工作,有效降低案件比;对于污染环境罪中“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的认定不能以实际发生为标准,而应坚持必然发生的标准。
年底至年初期间,被告人江某与“阿雄”约定,以78元/吨的价格卸载、填埋5船共计吨垃圾。江某找到安徽某港务有限公司负责人章某设双方约定以20元/吨价格,在群利码头卸载、填埋垃圾。江某邀集王某刚联系车辆、黄土。在卸载、填埋2船共计吨垃圾后,被告人章某设要求加价并停止卸载、填埋垃圾。江某遂找到被告人张某杰出面协调,在张某杰的协调下,江某同意处理费用每吨提高10元后,章某设继续装卸垃圾3船共计吨。张某杰收取元协调费。
年6、7月份,江某与章某设约定在群利码头卸载、填埋5船共计吨垃圾,江某邀约被告人王某刚负责在码头现场指挥卸载、填埋,将全部垃圾填埋在码头物流园的江滩下。年11月份,章某设为逃避环保检查,将掩埋在码头物流园的垃圾挖出后,重新填埋于群利码头内大门口处。
两次垃圾填埋,江某共获违法所得人民币元,章某设获得人民币元,王某刚获得人民币元。
年8月份,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接举报对章某设等人立案侦查。经义安区环境监测站对群利码头填埋垃圾渗滤液检测,化学需氧量、氨氮和铅含量分别超标64倍、倍、3倍。该填埋地点距离长江最近距离不足10米,渗滤液会对长江水体造成污染。案发后,铜陵市义安区政府相关部门对涉案垃圾进行应急处置,并产生相关费用:机械费用.5元;运输费用.5元;分拣和清运处置及垃圾焚烧费用元;检测费用00元;上峰水泥公司处置固体废物费用元;鲇鱼山垃圾应急处置费用元;海螺公司处理该垃圾费用共计.8元;铜陵中电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处理该垃圾费用共计.8元;铜陵上峰水泥有限公司对分拣出的剩余泥土处置费用共计元,涉案垃圾实际费用合计.6元。
自行补查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阅卷审查发现公安移送证据不足。为提高诉讼效率,在公安机关配合下自行侦查,补充完善6份证据,包括应急处置费用、环境损害认定等相关书证。
提起公诉年12月27日,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章某设、江某、王某刚、张某杰犯污染环境罪,四被告人共承担垃圾应急处置费用共计元。
庭审过程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法庭辩论中,公诉人就本案众多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检测报告能否作为定罪依据、垃圾处理费用缺乏相应证据证明等争议焦点展开阐述和论证:
(一)关于义安区环保部门检测数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的问题
在案三份检测报告,分别为安徽绿健检测技术服务公司检测报告、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公司检测报告、义安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辩护人认为前两份报告证明被告人倾倒垃圾未达到有毒性标准,应作为定案依据。公诉人认为,前两份检测报告以固体废物标准鉴定,义安环保监测报告地表水鉴定为有毒性,本案垃圾倾倒地点为长江岸边,垃圾渗滤液会对长江水体造成污染,应以地表水为鉴定标准。
(二)垃圾处置费用缺乏相关证据的问题
辩护人认为垃圾处置费用的认定应以相关审计结论为准,公诉人认为,费用有两部分,一部分是挖掘运输垃圾的费用,另一部分是垃圾的无害化处置费用,两部分费用均由政府部门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处置,相关费用有处置协议和收据等确定费用,足以认定。
一审判决年4月11日,义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皖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在判决书中认定,处置涉案垃圾实际费用共计元,其中被告人章某设、江某、王某刚对全部处理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张某杰在.4元范围内与被告人章某设、江某、王某刚承担共同连带责任。各被告人均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十个月至四年十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三十万元不等;对各被告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同时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在各自责任范围内赔偿二百六十四万元。
提出抗诉一审宣判后,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1.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已产生涉案垃圾处置费用元,但仍有吨生活垃圾和3吨泥土垃圾待处置,按照处置费用标准,必然会产生共计元处置费用。原判未将必然产生的垃圾处置费用元计入犯罪数额,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2.四被告人量刑明显不当,量刑偏轻。
二审判决年9月12日,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采纳了铜陵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建议,认定:一审期间,涉案垃圾处置已发生费用元,仍有部分垃圾未处理完毕;二审期间,涉案垃圾已全部处置完毕,全部费用共计.6元。二审对抗诉机关指控的公私财产损失增加数额予以确认,即章某设、江某、王某刚对财产损失元承担刑事责任,张某杰对财产损失.4元承担刑事责任。并据此对刑事判决部分予以改判:对被告人江某、章某设、王某刚均增加刑期二个月;对被告人张某杰增加刑期一个月。
1.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保护长江生态资源。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重要指示要求,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危害长江生态环境犯罪,保护长江生态环境。
2.自行补充侦查,有效降低案件比。受案后,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需要进一步补查相关证据。鉴于本案犯罪事实基本清楚,证据补查可行性大,为进一步提高案件效率,检察机关边审边补,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补充收集所需要的应急处置费用、生态修复费用、环境损害鉴定等相关证据材料,有效降低了案件比。
3.强化诉讼监督,严惩污染环境犯罪。该案一审判决后,义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待处置的垃圾必然会产生共计元处置费用,该费用应计入公私财产损失,一审未予认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遂提出抗诉。铜陵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对于污染环境犯罪应加强全面审查,防止漏罪漏诉。对于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及时修复,对损害结果应客观准确认定。铜陵市检察院在支持抗诉的同时,及时督促政府委托单位对余下垃圾进行处置,并收集了垃圾处置清结证明等新证据,有力支持抗诉理由。
2.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诉泰州某新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葛某某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跨省倾倒医疗废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长江经济带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
非法跨省倾倒、掩埋医疗危险废物,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居民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检察机关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及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固定证据。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鉴定机构等,破解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用高、耗时长等难题,保障公益诉讼高效推进,保护公共卫生安全,彰显了法律的指引、教育和强制作用。
泰州某新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新公司)系江苏省环保厅核准设立的泰州市医疗废物唯一处置单位,专门负责收集处置泰州市多家乡镇以上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年底,某新公司积压大量经过高温蒸汽处理的医疗废物未能及时处置。年2月至4月期间,葛某喜、卜某益在其公司经理李某林、副经理邱某萍的许可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联系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张某举将该批医疗废物运输至芜湖市,后张某举联系陶某等人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旗路等地将医疗废物非法倾倒并秘密填埋。
经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鉴定,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非法跨省转移倾倒的该批医疗废弃物属危险废物,该批医疗废弃物经应急清理后,区域空气、地表水、沉积物、土壤、地下水等环境介质中特征污染物浓度超过基线20%以上,环境损害事实存在。本次非法跨省转移运输、倾倒、掩埋处置某新公司医疗危险废物共计.07吨,产生应急处置、调查评估、污染修复等费用共计.4元。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部门依照规定将该医疗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公益诉讼部门后,该两部门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牢牢固定应急处置费用、环境损害鉴定、违法行为人主观故意等相关证据。
提起公诉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年9月11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某新公司、被告人李某林等十七人犯污染环境罪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单位某新公司、李某林等十八名被告人对非法倾倒、掩埋处置医疗危险废物行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污染修复费用合计.4元;判令各被告对本次污染环境行为在安徽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审理结果年6月24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某新公司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各被告人四年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十万元不等;对各被告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判处某新公司及各被告人连带承担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并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二审维持原判。目前,生态环境修复等赔偿金已支付余万元。
本案是安徽省首起非法跨省转移、倾倒医疗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件,涉案人数之多,污染物数量之大,性质之恶劣,取证难度之大,实为罕见。
1.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助力保护公共卫生安全。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重要指示,切实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以及公共卫生安全。医疗垃圾具有空间污染、急性传染和潜伏性污染等特征,极易造成水体、土壤和空气的污染,对人体产生直接或间接危害,每一批非法倾倒、掩埋的医疗废物,都在当地埋下了一棵“生态炸弹”。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代表,依法对侵权行为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偿应急处置费用和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挽回国家损失,为后期长江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奠定基础。
2.加强内部协作,实现公益诉讼与刑事诉讼一体化办案模式。芜湖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多部门联动,形成办案合力。案发第一时间即成立“4.21”案件专案组,从侦查监督、公诉、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抽调业务骨干,共同办案,共同指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扎实做好批捕、起诉、公益诉讼工作,最终实现本案的快捕快诉、成功办理。
3.主动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取证。本案既涉嫌刑事犯罪,又涉及民事公益诉讼。侦查机关面对此类新型案件存在经验不足、重刑事轻民事、难以面面俱到等问题。案发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部门第一时间介入,全程跟踪指导侦查机关调取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所需要的鉴定费用、应急处置费用、生态修复费用、环境损害鉴定等相关证据材料,冻结涉案单位银行账户,为裁判后顺利执行、及时挽回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所遭受的重大损失提供了有力保障。
4.加强外部协作,保障办案质效。案发后,在该院党组和上级院公益诉讼部门的指导下,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积极主动与经开区管委会、经开区环保分局、芜湖市环保局、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等相关单位多次协调联系,就本案的鉴定程序、鉴定期限、鉴定费用、应急处置费用、生态修复费用、环境损害鉴定等问题及时沟通协作协调,保障了办案质量和效果。
5.节约司法资源,彰显法律的指引、教育和强制作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一种特殊、独立的案件类型,是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同时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而提起的一种诉讼类型。本案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有利于及时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让众多污染环境违法行为人付出沉重的侵权代价,提高违法犯罪成本,警示社会大众,促进形成生态环境全面治理的良好局面,形成“办理一案、带动一片、影响社会一面”的示范效应。
3.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诉汪某高、汪某东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淮河流域非法采砂认罪认罚行政机关评估报告民事责任划分
检察机关通过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方式,按照“大按份小连带”原则依法科学厘清民事责任,请求刑事被告人和其他侵权行为人共同承担生态治理修复费用,有效保护淮河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委托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对口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生态修复工程概算评估报告,破解了非法采砂生态修复鉴定评估难、费用高、周期长的难题。将刑事办案方法与民事追偿技巧充分融合,促使行为人认罪认罚,预缴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实现了司法效益、惩治和预防犯罪、保护公益的最终目的。
汪某高利用丰厚利润分成和高额的固定工资,对内依靠宗族关系发展家族成员汪某东等人,对外依靠裙带关系笼络社会闲散人员陆某超等人,逐渐形成以盗采河砂为主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先后购买数艘采砂船,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于年6月至年6月期间,多次在淮河流域淮南潘集段禁采区非法采砂并出售给他人获取非法利益。王某洋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汪某高等无采矿许可证,仍将汪某高等人采砂船从河底所吸河砂直接打入其接砂船,同步完成装载、运输、收购河砂。至案发前,汪某高等人非法采砂吨,非法获利.95万元。另外,汪某高等人非法采砂期间,时任淮南市淮河河道管理局副局长、采砂管理局副局长的汪某及该局股长、潘集区打击淮河河道非法采砂办公室成员陈某充当“保护伞”,多次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潘集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按照规定将本案线索及时移送至公益诉讼部门,并启动一体化办案模式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对恶势力犯罪集团非法采砂、破坏生态环境进行取证,闭合证据链,夯实案件基础,使得民事公益诉讼紧紧融合刑事诉讼程序。
调查核实案发区域无河底原始水文资料,无法进行案发前后图层对比,损害后果无法鉴定,一度让诉讼难以推进。潘集区人民检察院突破传统思维局限,委托该市水利局从行政管理角度、在专业范围内以书证的方式出具《评估报告》。该报告建议对汪某高等人非法采砂行为实施生态修复工程概算投资分别为.7万元、.23万元,解决了鉴定难题。
认罪认罚审查起诉阶段,潘集区人民检察院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势,促使侵权人在案件起诉前即向检察机关预缴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7.7万元。
诉讼结果年9月29日,潘集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某犯非法采矿罪、受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汪某高等22人犯非法采矿罪,吴某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九年半至一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刑事附带民事被告汪某高等承担淮河生态修复费用万元;非法采砂的共同被告汪某高等人按一定比例在各自所参与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帮助非法采砂人员逃避处罚的陈某、汪某按一定比例承担相应责任;各被告就其破坏淮河生态环境行为在省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二审维持原判。
1.抽丝剥茧,科学划分责任。该案系涉及24名被告人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共有32起犯罪事实,由于案情复杂且具有代表性,被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定性为淮河流域安徽段非法采砂第一案,社会各界广泛